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成都市工程建设系统内,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而设立的专业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科学技术团体,是为全体会员单位提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协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协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单位设立的目的是: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全市从事工程建设的广大职工,积极从事质量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通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不断提高我市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整体提高。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监督指导,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 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建工大楼8楼805,邮政编码:61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相关部门拟定我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理论研究、学术交流观摩活动、积极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总结推广质量管理经验;
(三)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工程建设系统人员的质量意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水平;
(四)编辑出版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及工程质量书刊及资料;
(五)组织会员和专家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咨询服务;
(六)组织各会员单位积极开展创优活动,组织市优质工程(芙蓉杯)等有关工程质量的奖项评选;
(七)组织评选市工程建设系统优秀QC成果和优秀论文,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接受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协会工作;
(五)是从事施工、检测、设计、勘察、监理等的工程建设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讲座、学习班、学术交流等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刊物和学习资料;优先获得本协会组织的质量管理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单位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单位会员每年应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或通过本协会决议,决定协会终止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协会选举形式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提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机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协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协会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协会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协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单位4000元/年;常务理事、理事单位为3000元/年;会员单位为2000元/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成都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成都市民政局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6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成都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