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住建、卫健、经信、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人防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落实省委、市委的工作部署,按照《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总体防控方案》安排,有效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实际,通知如下。
一、做好全面排查工作
项目复工前,施工单位应对工地的每个员工进行全面排查,每名员工要建立健康卡(附件1),对春节期间有往来史、接触史的员工要精准排查,实施分类管理。
(一)严防疫情输入性传播。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及劳务公司、中介机构等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对近期返回湖北或途经湖北尚未返蓉的员工,由员工所在单位负责,动员其留在当地,暂缓回蓉。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的员工,应自行向辖区疾控机构报告,进行集中隔离。
(二)严防疫情扩散性传播。对两周内有湖北等地区往来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在蓉员工,要求其暂不返回岗位,并督促其按要求自返蓉或最后一次接触相关人员之日起,居家隔离或在工地开辟的专门宿舍观察隔离14天且无异常后,方可返岗。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的在蓉员工,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联系疾控机构进行集中隔离。隔离期满无异常后方可返岗。员工所在单位应对上述人员建立名册,作专档管理。
企业要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做好复工准备
施工单位应做好项目复工前的疫情防控工作,除涉及重大民生项目外,原则上不在国家法定假期结束前复工。项目达到如下条件后,向属地行业部门提出复工申请(附件2),合格一家复工一家。
(一)成立项目经理负责的疫情防控机构,设立专人专岗,安排专项资金、调度防疫物资,全面负责本项目防疫工作,对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疾病控制部门,24小时值守。
(二)现场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用于需临时隔离观察的人员集中单间生活居住,隔离观察措施应符合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要求。
(三)保障防疫物品充足到位,项目应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储备不少于一周用量)。
(四)排查开工储备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杜绝疫情的输入性、扩散性蔓延。
(五)所有工地打围封闭,严格进、出场管理,实行实名制考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项目为单位,施工总包企业牵头落实实名制管理,在市住建局“智慧工地”平台中及时填报项目劳务分包企业信息,真实采集和录入全部进场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班组、籍贯、住址等真实信息,对故意错报、瞒报人员情况的,纳入实名制诚信记录,发起失信联合惩戒。
三、做好复工后日常防控
(一)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卫生标准要求,工地食堂不得违规宰杀、处置家禽和野生动物,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做好食堂、宿舍、办公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通风、消毒和防疫工作。采取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引发的疫情传播隐患。
(三)人员密集场所,员工要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上下班必须进行体温检测。分散开展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减少人员聚集。
(四)制定应急预案,发现员工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后,及时去市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附件3)。项目方应立即按照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经医疗机构确认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的,项目应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配合属地疾病控制部门开展疫情防治。项目经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评估合格后方可复工。
(五)建立项目疫情每日报告制度,项目从复工之日起,实行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零报送”机制,每日16:00前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当天疫情情况。
四、落实监管责任
(一)各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复工申请后,应及时按要求进行核查,确定项目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项目复工。
(二)各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每日16:30前将属地项目复工疫情防控情况报送市行业主管部门,并上报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情况后,每日17:00前传送市住建局(附件4、5、6)。
(三)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工作组,随机抽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区(市)县行业部门监管情况。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复工超过1000人的项目、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对复工超过500人的项目要派工作组进行专门督导,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1 建设项目员工健康情况申报卡
附件2 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复工申
附件3 成都市197家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4 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工作统计表
附件5 建设工程疫情检测异常人员统计表
附件6 建设工程复工重点人员统计表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