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住建发〔2019〕356号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3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划分
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11个市辖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内市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和新建的高度10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增项工程(农迁房和工业园区工程除外)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其他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由各区(市)县按属地管理。
二、办理规则
(一)新建成品住宅。国土出让条件中明确是成品住宅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土建)与装饰装修工程应同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审查,同步办理一个施工许可证,工程完工后同步开展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
(二)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需增加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原施工许可发放部门按增项办理。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工程(土建)合并为一个单项工程。
(三)既有建筑或已竣工验收并取得《质量监督报告》的房屋建筑中单独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由属地办理。
三、办理要求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及备案事项应在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并联审批平台上规范办理。
(一)施工许可
1.在建工程增项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的,其装饰装修标段(楼栋)划分应与原主体结构工程(土建)施工许可证标段(楼栋)相对应。一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不能对应多个标段的主体结构工程(土建)施工许可。
2.在建工程按增项方式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的,其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土建)应为同一施工单位。
3.在建工程按增项方式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的,应在原主体结构(土建)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装饰装修增项范围(楼栋号、建筑面积)。
4.在建工程按增项方式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的,不再进行现场勘验。
5.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报原主体结构工程(土建)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二)竣工验收及备案
建设单位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完成后,按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住宅工程应具备分户验收记录资料。
2.按规范要求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结论合格。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8〕72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