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更好地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经请示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决定在全市严格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申报审查工作:
市本级和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遵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审查工作,加强企业注册人员与非注册人员审查。
(一)注册人员审查。应严格按照系统提示执行,对于系统提示“XX注册人员,未在标准库查询有效信息”的申报人员应均不认可,视为“无效申报人员”。
(二)技术工人审查。一是人员信息必须和系统填报一致。二是审批过程中,必须在各省住建厅官方网站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官方网站进行人员信息查询。查询方式为:“身份证证书编号+证书编号”或“身份证证书编号+姓名”,对于信息不一致的申报人员均不认可,视为“无效申报人员”。
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行政审批申诉工作:
(一)申诉文件依据。申请人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如对审查意见(不含复审意见)有异议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可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行政审批申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审发〔2014〕460号)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诉申请材料。
(二)规范申诉申请材料。一是申诉申请书应理由充分、简明扼要,用准确、具体的语言对公示意见中的问题进行补充陈述。二是附件材料应对申诉申请书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具体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是对既有材料的补充说明,不能更换系统填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