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在蓉各有关单位:
现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5日
(联系人:何梅;联系电话:61889287)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①均应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行为进行信用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信用评价信息。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②的日常信用评价和异议受理核实工作。市质监站负责实施对监管工程项目开展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日常信用评价和异议处理,并具体实施全市信用评价异议复核和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全市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五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实施的日常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监管工程项目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检测行为实施的常规性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按照工程监督管理权限,每季度对在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中出现因检测机构原因产生预警信息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查。
(三)“双随机”监督检查:对监管工程项目开展检测业务和在辖区内设置检验检测试验场所的检测机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测机构实施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且检查数量不少于辖区内检测机构数量的5%。
第六条 全市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通过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开展。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信用评价管理和应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评价标准,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八条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采用加扣分制,评价分值由基准分值和评分项两部分组成。凡是在监管系统中注册成功的检测机构即得基准分值90分,检测机构录入的检测人员即得基准分值90分。评分项按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加分、扣分。
(一)良好行为是指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获得的表彰或奖项、标准规范编写及专业技术能力认可行为。
(二)不良行为是指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在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及发布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信息采取自助上报、自动采集、监督检查三种方式实施采集。信用评价信息在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平台中(以下简称“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条 信用评价得分及计分周期按照《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见附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需对自助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所填写加分、扣分信息于下一个工作日在公示平台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下一个工作日实施加分、扣分。若发现或被举报并经核实申报信息存在虚假的,按申报应加分值或实际应扣分值予以2倍扣分处理。
第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双随机”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存在《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规定的不良行为的,应立即进行取证并录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扣分信息于下一个工作日在公示平台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下一个工作日实施扣分。
第十三条 对受到国家、省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以及能力验证结果为离群或不满意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检测机构应当于收到或应当收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文件或能力验证结果15个工作日内进行自助上报,逾期不报,予以2倍扣分处理。
第四章 异议受理
第十四条 市质监督站,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异议受理机制,并对外公布异议受理流程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信息的异议按照“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由采集实施单位负责受理,异议人要求原采集人回避的,原采集人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对信用评价信息存在异议的,应提供真实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书面异议申诉材料,在公示期内向采集实施单位提出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在受理异议当日在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对异议申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本异议复核决定为信用评价最终结果。
第十八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检测机构或原采集单位在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申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需更改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第十九条 经批准更改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信息,由原采集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五章 信用评价应用
第二十条 国有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检测机构的,实行信用评价结果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的原则,将信用评价得分作为招标投标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参与国有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检测的招标投标活动。
在监管系统注册成功满一年且连续开展检测业务;
(二)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80分(用于招标投标资格条件的信用评价分值以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发布当日9:00以后的分值为准),且未被纳入信用评价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应作为评标条件之一,评标时应当使用开标当日9:00以后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得分,按照以下三种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必须增加信用标部分,明确合计权重以及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各占权重。合计权重为100%时,信用标所占权重应为5%至10%。
(二)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先按有效投标价由低到高评出前三名,然后以信用评价得分除以投标价格,按比值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比值相同的,信用评价得分的高的确定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由招标人确定。
(三)采用抽签法的,在实质性满足招标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基础上, 随机抽取三名投标人, 以信用评价得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得分相同的,由招标人确定。
采用比选方式的国有投资项目使用信用评价结果时应对照以上招标应用方式执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纳入信用良好名单,下一年度免于市级和区(市)县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双随机”监督检查。
在监管系统中注册成功满一年;
年度内已在本市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年度内信用评价未被扣分。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不良行为单项信用扣分达到10分或信用评价得分低于70分的纳入黑名单,有效期1年。
(一)对于信用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不良行为单项信用扣分达到10分的,予以检测机构责令限期6个月整改的处罚,并抄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整改期间不得出具检测报告;予以检测人员有效期内不得从事质量检测工作的处罚,并抄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
(二)对于信用评价得分低于70分高于60分的,予以检测机构责令限期3个月整改的处罚,并抄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整改期间不得出具检测报告;对相关检测人员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出现两次不良行为单项信用扣分达到10分情形的,给予市场禁入。
第六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记载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由市建设信息中心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1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①检测人员:具体从事现场检测或实验室检测活动的检测人员及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的审核人、授权签字人。
②辖区内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行政区域内设置检验检测场所的检测机构及从事检验检测的检测人员;二是对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项目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