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造价发〔2017〕87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为了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要求,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简化办事程序,经调查研究,决定从2018年3月1日起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实行网上备案,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的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及《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相关规定。
二、备案的范围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均应按规定进行网上备案。
(二)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和省财政厅出资及国务院各部委核准、中央在川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厅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备案的内设机构分工表详见附件1。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备案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机构由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对备案数据进行管理,服务协同,信息共享。
三、备案的程序
1.备案人进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www.scjst.gov.cn),登录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备案信息系统,使用已取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信息系统,根据信息系统提示在相应备案表(详附件2、附件3、附件4)录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后,在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或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网上申报。
2.备案人网上申报后,备案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上传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包括上传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加盖印章等,并对备案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抽查;备案管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审核的,系统将自动以该备案管理机构的名义默认同意备案人申报的资料符合备案要求。若上传资料齐全,已按规定加盖印章且在抽查中未发现备案资料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则将同意备案的意见记入备案表,备案人即可在备案系统中下载打印出带二维码和备案机构印章的备案表,即表示完成备案。
3.若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在备案系统中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若备案管理机构对备案资料有疑问的,可要求备案人提交相应书面资料核验。备案人应在补齐或改正资料后,重新上传申报。
4. 为规范备案人行为,实现备案无纸化,备案人在建设工程合同及“三价”备案信息系统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备案管理机构对通过审查的备案表加盖“XXXXX建设工程XXXXX备案专用章”(电子印章)的方为满足要求。
5.备案人应对办理网上备案时上传的电子文档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资料,将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6.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属程序性备案,不免除发承包双方的主体责任。
四、备案的具体要求
(一)招标控制价备案
1.发包人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前,按本通知规定办结招标控制价备案。
2.在申请招标控制价备案时,应上传下列资料:
(1)招标控制价计价表中C.2招标控制价扉页(按相关规定签字并盖章)原件扫描件;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电子文档(含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计价文件电子文档CJZ格式);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电子文档(不含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计价文件电子文档CJZ格式)。
3.因修改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或因投标人投诉或异议等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招标人应在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结招标控制价备案。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查验招标控制价备案的情况。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包括勘察设计类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施工类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服务类合同(项目管理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1.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施工类合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勘察设计类合同、服务类合同、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应当在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出具成果文件前按本通知规定申报合同备案。
2.在申请合同备案时,应上传下列资料:
(1)合同协议书或合同签章页(按相关规定签字并盖章)原件扫描件;
(2)合同电子文档(PDF格式);
(3)招标发包的工程,上传招标文件(PDF格式)、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加盖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章的招标文件封面的原件扫描件;
(4)工程总承包(EPC)和施工类合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工程计价文件电子文档CJZ格式);
(5)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如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内容没有约定的,还应上传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文件原件扫描件;
3.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补充、解除等事项发生,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在签订补充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合同备案的情况。
5.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延续、评奖评优以及招投标活动中需进行业绩认定的,应当以经备案的合同为依据。
(三)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1.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自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本通知规定申报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2.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时,应上传下列资料:
(1)竣工结算书中C.4竣工结算总价扉页(按相关规定签字并盖章)原件扫描件;
(2)竣工结算书电子文档(工程计价文件CJZ格式)。
3.各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应在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要求发包人提交的文件中,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5〕788号)第二条规定允许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再完善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手续的情形外,须包括《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
五、备案的监督管理
(一)备案管理实行跟踪检查制度。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二)各级备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对备案人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审核中,如发现申报材料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要求其改正。各级备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备案管理工作中获取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备案相关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市、州及其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备案管理的工作机构名单另行公布。
附件: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内设机构分工表
2.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表
3.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
4.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