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17〕2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和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制定了《关于在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若干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在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
关于在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一并进行发包。
三、装配式建筑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时,应当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并接受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二)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采用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或联合体。试行期内,发包人不宜将工程总承包业绩设定为承包人的资格条件。
六、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以及其他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单位。
七、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同时,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
八、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中施工部分的相对权重一般应为55%-60%,设计部分的相对权重一般应为40%-45%。
九、评标委员会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十、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招标活动,不得借装配式建筑或工程总承包的名义随意改变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法定程序,擅自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两年。
(信息来源:飞扬建筑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