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签证、索赔专题1
1、什么是签证、索赔?
签证和索赔可以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中一个基本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两者总是联系在一起,但又有所区别。签证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设计变更、工程量或工期等问题签署的文件,如现场完工签证单等等,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签证、索赔在性质上有什么不同?
签证是合同变更的一种固定形式,一般而言在发生签证行为前,承、发包双方已经就工程变更的主要内容进行过书面或者口头的协商或者通过双方的行为达成一致的意见,而签证只是对变更的产生的后果以签证的形式予以固定。而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往往通过签字的的过程和形式来表示双方已经对变更合同达成合意。例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之外的工作任务,发包人为此发出联系单,而承包人同意的,可以将该项变更所发生的人力、物力等费用以书面的形式向发包人报批,发包人同意并签字的即完成签证。
索赔针对的是非自己的原因引起的损失,这个损失的承担是由双方已经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并不因对方拒绝承担就可以免除对方的责任。因此,我们认为,索赔在法律性质上无疑是一种权利。 有的观点认为,签证和索赔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工程合同中维保款的内容达成协议的行为,所以其可以理解为要约,这个观点无疑值得商榷。
3、合同约定了发包人谁有权签字,但签证单只有发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字,签证有效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规定,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省高院的规定中明确,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之外的其他发包人工作人员的签字没有法律效力。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该规定也适用于承发包双方对工程变更存在争议的情况,按照该规定,有签证单的可以按签证的确认,无签证单也可以以其他能够用以确定工程量的证据确认。显然,最高院的意见很明确,只要能够证明工程量存在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确认。
我们认为,浙江省高院与最高院的意见并不冲突,省高院的意见是其他签字人员签字的签证单没有法律效力,但并不排斥承包人有其他能够证明签证单上发生的工程量时人民法院应对此予以确认。承包人在提交签证的时候应当注意敦促发包人由合同约定的签字人员签字,但特殊情况下,如果有其他人签名对于诉讼也是有帮助的,至少对于该项变更是否实际发生是具有证明效力的。
4、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签证单,可以事后要求发包人结算工程款吗?
我们认为这要区分合同具体约定,如果合同中只是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变更后多少天内提交签证申请,但没有约定逾期签证承包人将丧失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权利的,承包人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待签证事项实际发生的,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提交签证将丧失权利的,我们认为,该约定视为承包人同意在逾期后放弃权利,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双方的合同约定。
5、承包人逾期提出索赔,人民法院能否支持?
与逾期签证一样,具体应视合同约定而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失权,而只是对索赔的程序和时间的约定,如果承包人能够证明索赔事项的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陕01民终415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至于三沃公司主张中厦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停窝工损失要求,应不予支持。因双方合同的相关条款是双方关于索赔程序的约定,未按照其履行,并不能导致中厦公司请求三沃公司赔偿损失的实体权利的丧失,故对三沃公司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应当引起承包人重视的是,在各地已开始大量采用的2013版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不仅约定了索赔期限,同时也约定了逾期索赔将导致丧失索赔权的后果。
6、签证单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签证单是证明工程变更的重要依据,因此承包人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办理工程签证时应当注意:
一、项目管理人员一定要了解并熟悉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等方面的约定,包括签证的流程、时间、签字的权限等等;
二、签证单应当在接到发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后及时制作;
三、签证事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
四、签证单提交给发包人时应当由发包人书面签收;
五、签证单的签认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如合同约定必须特定人员签字的,应当提请发包人交由该特定人员签字,如合同约定必须同时盖章的,也应当提请发包人盖章;
六、在特殊情况下,发包人拒绝签字,或者签字人非合同约定人员,或者由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应当在工程例会上详细提出,并形成文字记录,保留好会议纪要原件。
7、没有签证单,只有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和承包人的变更部分的施工方案,如何确定变更部分的工程款?
根据最高院审理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的规定,虽然没有签证文件,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工程量发生的,也可以确认工程量。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和承包人制作施工方案均可以证明双方已经就变更一事基本达成一致意向。承包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明该变更方案具体实施的材料如验收单等。在此基础上,如果双方对变更合同价款不能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确认工程价款。
8、签证单只签认了工程量,但没有确定计价方式,变更部分的工程款如何确定?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条款中有相应的约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条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实践中,如果出现第三项情形,则一般根据市场价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来确定单价。
信息来源:(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郑招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