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和发布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信用信息的应用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