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联合发布《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这也意味着深圳装配式建筑领域翘首期盼的“3%建筑面积奖励措施”有了详细要求与操作流程,正式落地。
作为全国首个住宅产业化综合试点城市,深圳早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中,便明确,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申请建筑面积奖励,“奖励的建筑面积为采用产业化方式建筑的规定住宅建筑面积的3%收50%的评估市场地价。”
该文件历经五年酝酿终于出炉,也成为新的纲领性文件,一系列鼓励扶持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激发了企业与市场的积极性,也奠定了深圳市建筑产业化的新发展与新局面。
事实上,目前,“给予装配式建筑面积奖励”措施在目前国内多个城市都得以出台,然而,落实到具体实操层面,由于涉及住建、国土、规划、发改等多个主管部门,加之如何控制奖励措施背后可能存在的实施风险,令该项政策在各城市普遍遭遇“落地难”的尴尬。
为扫除政策障碍,通过落实政策细则,切实发挥政府引导、鼓励扶持、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积极作用,近年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与国土资源委员会等部门积极研究、切实探索、打通部门壁垒、简化实施流程,最终形成了建筑面积奖励的“基本原则”与“办理程序”,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以下为文件原文: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关于“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我市装配式建筑(住宅产业化)的奖励措施,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建字〔2014〕193号),市住房建设局、市规划国土委制定了《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6年9月7日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建字〔2014〕193号),鼓励存量土地开展住宅产业化工作。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出让条件或土地合同中约定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住宅产业化)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在自有土地(招拍挂用地除外)中自愿申请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可以申请建筑面积奖励。
一、基本原则
(一)奖励建筑面积不超过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的住宅规定建筑面积总和的3%,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奖励后的容积率不得超过《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规定的容积率上限。
(二)奖励建筑面积的功能应为住宅,不纳入预售范围,按我市增加建筑面积的相关规定计收地价。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起始年期维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
(三)奖励建筑面积无需修改已有法定规划。
二、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承诺】建设单位在申报建筑设计方案核查前,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申请并出具承诺函,承诺函中明确项目严格按照我市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技术要求实施;对于未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奖励面积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参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收购,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市建设主管部门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
(二)【方案申报】建设单位在申报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供市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列入实施计划的批复。在项目方案设计文件中应当有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明确提出按照预制率、装配率等技术要求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以及实施装配式住宅的建筑面积总和、申请奖励的住宅面积数量和比例。
市规划国土部门在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中说明奖励建筑面积的比例和数量,并注明该项目装配式建筑设计须通过市建设主管部门技术认定,若技术认定未通过,则按无奖励建筑面积的设计方案重新申报方案设计核查。
(三)【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建设单位在项目方案设计核查、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技术认定申请,并提交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申请表、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须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初步审核后盖章确认)、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技术认定,并出具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意见书。
(四)【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和土地补充协议】建设单位持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和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定意见书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和签订土地合同补充协议,按有关规定补交地价。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备注奖励的住宅建筑面积,在土地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项目需按承诺函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对未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奖励面积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参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收购,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五)【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当将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定意见书、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申请表、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至施工图审查机构复核预制率和装配率,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复审意见书。经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与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意见书、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认定申报材料不符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技术认定。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奖励建筑面积的数量和比例。市规划国土部门将奖励建筑面积备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
(七)【房地产预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地产预售时,应当在申请图纸中明确标注奖励住宅户型的位置和面积。
(八)【日常监督】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建设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到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监督记录。
(九)【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时,应当提供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的意见。市规划国土部门将奖励建筑面积备注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中。
(十)【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装配式建筑专篇,包括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单体建筑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预制率和装配率等内容,注明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政府的相关技术要求,并经参建各方签字确认。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意见。
三、实施保障
对未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单位,政府主管部门除收回奖励面积外将依法保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按有关规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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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深圳住宅产业化发展,促进全市住宅建设与管理方式的改革与创新,提高住宅建设的水平与质量,实现打造“深圳质量、深圳标准”的战略目标,市住房建设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试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4年11月10日
《关于加快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试行)
住宅产业化是通过推广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和信息化管理,在住宅建设全过程的开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和管理等环节联结为完整的产业链系统,可有效提高住宅生产效率和质量,减少用工和降低住宅全寿命周期成本,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实现住宅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为把住宅产业化提升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高度,实现打造“深圳质量、深圳标准”的战略目标,现就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大力推广适合本市住宅的产业化建造方式,实行一次性装修,采用预制装配式的建筑体系,综合运用外墙、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等预制混凝土部品构件,预制率达到15%以上,装配率达到30%以上,逐步提高产业化住宅项目的预制率和装配率。
(二)从2015年起,新出让住宅用地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鼓励存量土地(包括城市更新项目)的新建住宅项目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稳步提高产业化住宅项目占本市开工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争取成为国家住宅产业化示范城市。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共同推进工作。
1.建立市住宅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第二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委、城管局、建筑工务署等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宅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2.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职能,强化主管部门全过程监管职责。统筹协调我市住宅产业化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各年度开展住宅产业化工作的实施计划,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住宅产业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产业化住宅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项目申报、工程设计、生产施工等)进行监管。
3.完善专家论证组织机制。由市住宅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建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宅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包括公务人员和非公务人员。公务人员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由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非公务人员委员由住宅产业化领域的专家组成。
4.加强专家技术服务指导。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与研究和制订住宅产业化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负责承担技术标准研究、试点项目评估、新技术和新工艺论证、部品认证、住宅性能认定等住宅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工作。
(二)推动技术发展,形成解决方案。
1.推广标准化设计。积极推行产业化住宅设计的标准化、模数化、精细化和适老化,逐步建立产业化住宅建造全过程的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在保障性住房中大力推广标准化设计图集的使用。扶持产业化住宅技术研究与设计队伍发展,鼓励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开展产业化住宅相关标准和工法的研究。
2.推行部品构件工厂化生产。完善产业化住宅各类部品构件标准。推进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配套部品构件的运用。推广成品门窗、成品阳台栏杆、预制内隔墙条板、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保温隔热、整体卫浴、橱柜收纳等装修装饰部品以及水、电、空调等专业集成部品的使用。
3.推广现场装配化施工。大力推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以及其它符合住宅产业化标准、技术规范的建筑体系。大力推广铝模板、钢模板等定型组合模板施工技术,推广自升式爬架施工技术,提高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和精度。建立产业化住宅关键技术重点实验室,加大外墙保温节能技术、预制装配式构件钢筋连接技术、构件装饰一体成型技术、预制构件流水线生产技术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开展产业化住宅建造全过程施工管理研究,逐步完善产业化住宅质检、安检、监理、竣工验收等程序。建立产业化住宅施工定额体系。
4.推进住宅一次性装修到位。鼓励建设单位采用菜单式和集体委托方式提供全装修成品房,逐步扩大商品住宅全装修比例。推行采用土建、装修设计与施工的一体化,在主体结构设计阶段同步完成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提倡采用主体结构和内装分离的住宅体系,提倡主体结构与装修施工同时进行,提高住宅的可改造性和耐久性。建立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穿插施工验收办法。
5.加强信息化管理。鼓励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仿真模拟施工全过程,逐步建立部品构件生产、安装和维护的可追溯信息记录。加快住宅智能化技术的研发,推广智能家居的使用。推广采用智能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智能化社区。
(三)发挥政策引导,加快实施进程。
1.新出让土地和城市更新项目中明确住宅产业化要求。新出让住宅用地项目全部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公告时作出相关要求。积极引导城市更新项目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住宅产业化项目。
2.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施住宅产业化。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区政府在确定项目建设单位时,将保障性住房标准化设计图集和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作为授权委托书或招标文件的附件。社会投资配建、政府回购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符合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自愿使用保障性住房标准化设计图集,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将项目的产业化增量成本计入建安成本,所需投资由市、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纳入项目总投资。
3.鼓励存量土地开展住宅产业化工作。除了明确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外,对建设单位在自有土地(包括已规划批复的城市更新项目)自愿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的,可申请建筑面积奖励。奖励的建筑面积为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的规定住宅建筑面积的3%,功能仍为住宅。奖励建筑面积无需修改已有法定规划,计收50%的评估市场地价,不纳入预售范围。
4.加大产业化住宅项目的扶持力度。产业化住宅项目在办理报建、审批、预售、验收相关手续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返还墙改基金和散装水泥基金,施工进度达到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的,可提前办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优先参与建设工程领域新技术和新产品认定,进入推广目录,鼓励参与各类工程建筑领域的评优评先及申报国家绿色建筑。推广产业化住宅设计、施工、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的产业化住宅项目优先采用施工、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模式。
(四)整合行业资源,培育实施主体。
1.推动企业转型发展。引导预制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由产品供应商向集成商转变。鼓励预制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更新生产线。鼓励传统建材企业向以住宅产业化为特点的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转型。培育住宅产业化研究机构,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对被认定为“深圳市住宅产业化技术研发中心”给予政策支持。
2.加强产业培育整合。根据《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4〕33号),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一批技术研发企业、部品生产企业、设计单位、科研机构对产业化住宅的技术研发、推广及应用。优先推荐拥有成套住宅产业化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支持具有设计、部品生产、施工、房地产开发等全产业链的大型企业参与产业化住宅项目的建设。加快建设光明新区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科技园区,培育深圳住宅产业化骨干企业。
(五)加强培训宣传,提高社会认知。
1.开展技术培训。加强对各类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培训,定期举办住宅产业化高峰论坛和培训班。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展住宅产业化相关课程,鼓励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具有产业化住宅建造、生产、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的职业技术工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2.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在报纸、电视、电台与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引导企业和市民树立良好的节能意识、正确的产业化住宅建设和消费观念,形成全民共同参与住宅产业化的良好社会环境。(信息来源:飞扬建筑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