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解读】本条是关于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的规定。
1.关于签约合同价
该条对1999版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在通用条款中专项约定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当事人须结合通用条款的规定正确理解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的区别,以便于合同的正确履行。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2.0.26项规定,签约合同价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合同总金额。第2.0.27项规定,竣工结算价(合同价格)指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招投标工程项目,签约合同价即是投标价、中标价;直接发包的工程,签约合同价为双方签约时协商确定的工程造价。
双方需要注意的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将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四个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实施营改增后,现行造价体系的计税模式、 计价依据将发生调整,营业税下费用项目以“含税价格”计价,增值税下费用项目以“不含税价格”计价,营业税下工程造价中税金以应纳税额计取,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税金以销项税额计取。为此,发包人在招标时、投标人在投标时均须按照住建部新的招投标计价规则和增值税的要求,将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调整为不含税价格;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价格标准、发票取得(类型、税率、提供时间等)、付款方式等涉税重要事项,以便符合增值税管理要求;在合同履约管理中,加强对材料设备的进项税管理、合格分包商的选择等。
对此,双方当事人需关注住建部于2016年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该《通知》明确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通知》要求:(1)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2)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3)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2,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我国相关法规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作出了硬性规定,相关单位若没有遵照执行,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08清单计价规范)将其定义为“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第4.1.5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3.1.4项也作了同样规定】。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计算基数应为定额基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定额中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费)、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各专业工程的特点综合确定。
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10.2.1项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第10.2.2规定,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09〕91号)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方应当以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下限费率报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中值费率计算。
《浙江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2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项目,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预付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项目,预付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3,关于暂估价
根据2013计价规范第2.0.7项,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规定,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因此,暂估价应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明确,2013版施工合同协议书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单列,该暂估价即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
实践中,需注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的实施,并根据暂估价项目的实施价格和本协议书列明的暂估价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注意:2013版施工合同还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1中单列了暂估价项目一览表(含11-1材料暂估价表、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发承包双方须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填写。
4,关于暂列金额
根据2013计价规范第2.0.6,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计价规范第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使用,第9.15.2 发包人根据本规范9.1-9.14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费用项目组成》也规定,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掌握使用、扣除合同价款调整后如有余额,归建设单位。
因此,暂列金额的发生存在不确定性,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得工程价款,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余额仍属于发包人所有。
5,注意事项
合同当事人须关注地方性规章对暂估价的限额规定,比如:《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为暂估价,或将暂时不能确定金额的专业工程设为暂定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估价和暂定项目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水平。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30%的,视为该工程不具备招标条件。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应当要求招标人在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后再进行招标发包。
《 南通市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也规定,暂估价与招标控制价占比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该比例视不同工程性质为2,5,7,8,10,12,15%】,招标人因工程实际需要设置暂估价占比超过规定的,应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由招投标监管机构邀请监察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会商,招投标监管机构根据会商意见办理审核手续。
6,价款金额填写注意事项
价款、费用或金额填写时,应采用大写加小写方式,大小写不一致的,按大写为准。以元为计价单位时,通常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即精确到分。 7,关于合同价格形式
2013版施工合同从合同价格的计价和风险分配方式上进行了分类,在通用条款第12.1项约定了三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区别于1999版的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形填列,比如:成本加酬金合同、定额计价合同,其中定额计价模式又可采用可调价形式或总价合同形式,若采用可调价,建议明确为暂定价。
实践中,需注意的是不同的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配是不同的,主要体现在工作内容风险、工程量风险、单价风险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分配,详细分析留待下文通用条款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