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租赁、检验检测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