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落实各责任主体在质量投诉处理中的责任,有效解决住宅工程保修期内质量投诉事项,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现就加强住宅工程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处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受理公告牌制度
(一)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小区每栋楼的显著部位张贴《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样式见附件),可与《永久性标牌》并排张贴,明示开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投诉受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投诉受理范围、维修服务承诺等信息。住宅工程未设置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或公告牌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设置公告牌。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公告牌设置时间不少于5年。期间,公告牌发生丢失、损毁、字迹缺失或模糊、内容变更等情况,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及时更换或维护。
(二)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须将《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公告的质量投诉受理人信息报送监管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报送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作为存档资料。质量投诉受理人应为在开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长期从业,负责售后服务、维修处理的分管负责人。
二、强化责任主体考核
(一)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处理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妥善跟踪处理投诉人反映的质量问题,将问题解决在售后服务第一时间。
(二)依据相关规定对存在以下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1.质量投诉受理电话未随时保持畅通,受理电话无人接听,态度消极、故意推诿拖延的;
2. 发生投诉人到各级信访部门、市长公开电话(邮箱)、文明热线、质量投诉热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质量投诉,经查实,属施工质量问题的;
3. 因质量投诉处理措施不力,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
4. 因施工质量原因,同一工程连续发生3起或3起以上投诉的;
5. 因施工质量问题引发大规模群体、越级上访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6.有《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行为的。
三、实施监管联动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联动,强化约束机制,监督各责任主体积极、全面履行住宅质量投诉处理义务。
(一)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相关责任单位受理投诉情况进行督查;建立通报曝光制度,每季对质量投诉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曝光;将相关责任单位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对其在建的工程项目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控。
(二)加大处罚力度,对因施工质量原因,在同一工程中连续发生3起或3起以上投诉和引发大规模群体、越级上访等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对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进行全面停工检查;取消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当年不受理企业资质扩项、晋升申请。
本通知自
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