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宅工程地下室渗漏防控治理,有效降低渗漏缺陷隐患,强化使用维护管理,确保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提升人民群众居住使用满意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地下室渗漏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房屋建筑地下室渗漏防治工作负总责。在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降低设计质量和设计标准,不得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降低抗浮设防水位和抗浮措施;在招标阶段,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考虑施工费用,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不得随意扣减造价、压缩工期,不得直接发包防水工程;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指定的防水专业分包单位或防水材料,不得降低施工质量。
二、提升防水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一)抗浮设防水位。勘察单位应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开展勘察工作,真实反映地质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抗浮设防水位。勘察单位确定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时,应综合考虑勘察期间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工程环境变化、专项水文地质勘察成果等,满足一级、二级、三级阶地抗浮设防水位相关要求,临地表水体的项目还应考虑地表水位变幅及影响程度。
(二)严格设计标准。设计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设计工作,根据工程特点确定防水构造层次,明确与地下结构相关联的桩头、止水螺杆、变形缝、后浇带、穿墙套管等节点构造详图,选择适当的防水材料,做好相关技术交底。其中地下室底板抗浮结构设计应考虑整体、局部、构件(含地下室柱间板)抗浮不利情况,附属设施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市政设施接驳匹配。施工图审查机构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地下室防水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提升防水工程设计质量。
三、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一)施工监理责任。施工单位对地下室防水施工质量负主要责任,应编制地下室开裂渗漏防治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选用材料、部品,并按标准规范照图施工。监理单位对地下室防水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应含地下室防水工程质量控制,制定旁站监理和平行检验计划,加强对施工质量控制薄弱环节、易发生渗漏的重点部位等关键节点的检查。
(二)严把材料质量。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地下室抗渗混凝土、防水材料和构配件等材料质量,对进场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外观质量进行核查,并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送检。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防水、抗浮措施所涉及的防水材料、混凝土抗渗性能和抗浮锚杆(索)的抗拔承载力等进行检测,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检测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对防水材料和防水工程进行检测,加强对检测过程的记录和管理,确保检测数据可追溯,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三)严格过程控制。施工单位应按照《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指导手册》有关要求,严格管控地下室混凝土工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做好混凝土浇筑养护、防水层基层处理、防水卷材搭接等重要工序质量控制,强化抗浮措施、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套管等细部节点处理,确保地下结构现浇密实度、外观质量、位置偏差及尺寸偏差符合要求。不得使用明令禁止、限制、淘汰的施工工艺和产品。
(四)强化成品保护。施工单位应重点加强地下室底板、侧墙、顶板防水层的成品保护,加大现场巡查力度,防止绑扎底板钢筋时损伤、刺穿防水层,防止顶板堆放材料和施工机具损坏防水层;侧墙防水保护层应采用硬质材料,基坑回填土应清除杂物,防止基坑回填时杂物划破防水层。
(五)把好验收关口。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三检一交”制度,对防水层、接缝防水构造、节点防水构造等工序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留存影像资料。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将地下室防水施工质量和渗漏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发现存在渗漏问题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强化日常使用维护管理
(一)日常使用维护。物业管理应加强对地下室的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在物业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应重点对泄压装置、排水设施的使用维护向物业服务人进行交底。日常使用维护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1. 定期开展安全巡查,观察墙面有无渗水痕迹、结晶析出等异常现象,雨季时应提高巡查频率。
2. 定期检查排水设施的运行状态,清理集水井淤泥,及时维修损坏部件,雨季前应提前检查小区排水系统通畅性。设置抗浮泄压装置的小区,应定期巡查泄压装置及其供电电路的运行情况。
3. 当发现地下室渗漏时,应及时组织维修或通知责任主体进行处置,消除隐患。
4. 当发现抗水板反拱、地下室柱与底板或上部梁结合处开裂、梁柱承重墙开裂变形等涉及结构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组织责任主体开展现场调查处置,并向住建部门和所在地政府及时报告。
(二)应急响应处置。住建部门及所在地政府接到涉及地下室结构安全隐患的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现场查勘,依法进行应急检查处理,初步判断危险程度,指导采取必要的设置警示标识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隐患排险修复。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等主体根据保修责任规定及相关法律依法承担排险修复责任,若责任人(单位)存在争议,应依据鉴定或司法渠道裁定责任方。责任人(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排险修复,持续跟踪问题处置情况,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向业主进行信息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地下室防水设计、图纸审查的监督指导,强化施工质量和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物业服务人按物业合同履行地下室渗漏巡查发现报告职责。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组织开展成都市水资源基础调查监测,提供地下水相关调查资料,定期共享市级地下水监测数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新建小区排水管网顺接市政排水管网相关工作;强化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有序推进市政排水管网病害治理和雨污水分流改造等工作。
(二)增强行业监督指导。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增强对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因不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导致房屋建筑地下室渗漏问题产生的要及时进行提醒督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要进行督办,指导区级部门妥善科学处置,并跟踪指导问题解决。
(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参建单位要将地下室防渗漏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等要求实施,对地下室渗漏问题未整改完成的项目不予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对不按照图纸或技术标准的行为、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移交行政处罚,对因地下室渗漏造成房屋结构安全问题的进行曝光。
市住建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水务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