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表扬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对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扬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认真执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期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党建活动,鼎力支持协会各项工作;
3、未发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质量安全事故;
4、以下条件须有一项及以上
①通过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评选的“成都市结构优质工程”奖;
②近两年荣获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评选的优质工程“芙蓉杯”奖;
③荣获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评选的“优秀QC小组成果”一等奖或二等奖;
④荣获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评选的“优秀论文”一等奖或二等奖;
⑤承办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现场观摩活动;
⑥组织开展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的调研活动、培训活动。
其中检测机构申报条件如下:
3、取得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持续保持资质标准要求,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
4、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定和要求,自觉履行检测行业自律公约,维护检测市场健康发展;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有效;坚持诚信经营,并不断完善诚信制度建设;
6、检测报告公正、真实、准确,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行为记录,近两年内未被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7、已纳入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平台,信用等级达到A级,并纳入检测监管信息化监管,检测管理软件符合监管要求,检测数据实时上传;
8、以下条件须有一项及以上
①荣获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评选的“优秀QC小组成果”一等奖或二等奖;
②荣获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评选的“优秀论文”一等奖或二等奖;
③创新企业管理,积极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在协会的组织下,积极召集、参与技术培训。
第五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符合评选条件的会员单位,在参评先进单位评选的同时,可向协会推荐一名本单位人员参评先进个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每年组织一次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
第七条 评选程序如下:
1、由符合评选条件的会员单位自愿申报参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填写《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质量管理先进单位推荐表》(附件一)、《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质量管理先进个人推荐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拟推荐名单;
3、组织召开理事会议进行审议;
4、将审议通过的名单在协会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公示期满后,由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进行表扬。
第四章 奖励与管理
第八条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九条 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珍惜荣誉,继续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不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水平。
第十条 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跟踪管理,定期组织交流活动,促进经验分享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弄虚作假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一经查实,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在协会网站上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质量管理先进单位推荐表》
附件二:《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质量管理先进个人推荐表》
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