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全面启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的通知》(川建质安函〔2023〕2251号)要求,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已全面启用。当前,监管平台中部分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信息未通过审核或检测设备已过期但仍在进行检测活动并出具检测报告,为杜绝此类情况,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监管平台中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检测设备存在以下情况进行相关行为限制:
一、检测机构信息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施工单位在生成送检单时无法选取该检测机构进行送检。
二、检测人员信息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该检测人员账号无法登录监管平台进行操作。
三、检测设备已过期、已停用、已报废的,该设备无法进行检测报告上传。
请各地负责监管平台的相关责任人及时完成审核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信息工作并通知存在检测设备过期、停用、报废的检测机构采取相应的措施,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检测行业信息化发展,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省厅将通过监管平台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