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精神,深入推进依法治欠,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欠薪问题源头治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人工费拨付管理
(一)落实人工费拨付责任。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按照不低于《成都市建设项目人工费拨付金额计算标准》(见附件1)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按月、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填报人工费拨付计划。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建设项目录入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监信息系统)后的5个自然日内在“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专户系统)填报人工费拨付计划,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专户系统中予以确认。
(三)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拨付计划,在每月5日前将当月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工首月的人工费应在建设项目录入安监信息系统后15个自然日内拨付到位。建设项目实际产生农民工工资金额大于计划拨付金额,或专用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应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在5个自然日内补足。
二、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监管
(四)依法依规开立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在蓉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单位开立专用账户的,其在蓉建设项目应通过专户系统在企业专用账户下实行分账管理,每个项目下的资金独立核算,项目间不得随意调配;以单个建设项目为单位开立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录入安监信息系统后15个自然日内在专户系统中发起开户申请,完成专用账户开立手续,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五)严格执行劳务用工管理要求。分包单位应按规定与农民工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或书面用工协议,下同),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实名制管理要求、结算周期、计量计价及工资发放方式等具体内容,并在“成都市建筑市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中结构化填写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扫描农民工“一码通”进行信息验证,提交对农民工的实名派遣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项目所有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实名派遣信息进行复核和确认。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前述程序完成实名派遣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六)据实结算农民工应付工资金额。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对农民工派遣、计薪实施精细化管理,确保计薪数据真实、准确、可追溯。分包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农民工实名考勤、工作实物量等,与农民工据实结算应付工资金额,编制《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申请表》(见附件2),在专户系统提交发薪申请,经农民工本人确认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农民工工资的结算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时间不足1个月的,应在离场前完成结算。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在农民工离场前结算和支付全部应付工资,出具《成都市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结清确认书》(见附件3),由农民工本人及所在班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明确约定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全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为发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在专户系统中对分包单位上报的《成都市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申请表》对发薪人员名单、发薪金额等进行审核,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核实确认后,推送至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代发申请表后的5个自然日内完成核实确认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上一月度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拨付工程款、人工费等理由拒绝或拖延发放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三、加强农民工工资维权保障
(八)做好维权教育培训。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在“进场教育”阶段向农民工发放和讲解《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维权指南》,并将培训情况记入质量安全及监理管理“电子日志”。
(九)落实现场公示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的工地大门、实名制通道及农民工宿舍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欠薪投诉“码上办”二维码及相关宣传海报,并在“农民工维权公示牌”中对近3个月的“农民工实名考勤表”“农民工应发工资表”及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代发明细表”进行公示。
(十)畅通欠薪投诉渠道。专户系统将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将农民工实名派遣、实名考勤、薪资结算、工资代发等相关信息推送至农民工本人。农民工可登录“成都住建”微信公众号,在“一码通”界面查询本人的实名认证、从业履历、诚信评价等相关信息,并可扫描“码上办”二维码对欠薪问题发起快速投诉。
四、依法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惩戒
(十一)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立即整改,并按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或招标人积分扣分,对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同时抄送相关国资监管机构。存在下列第4款情形的,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存在下列第5款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负面清单”:
1. 未按规定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用或约定的拨付标准、拨付周期等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2. 未在建设项目录入安监信息系统后15个自然日内在专户系统填报人工费拨付计划的;
3. 未在规定时限内核实确认农民工工资代发申请表,导致施工总承包单位无法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4. 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导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出现人工费拖欠预警,且未在预警后30个自然日内完成整改的;
5. 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导致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立即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对应的项目经理予以信用扣分;对涉及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依规通过市城运平台移交有权部门调查处理;对存在下列第6至8款情形的,按规定程序将施工总承包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对存在下列第8款情形的,取消相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当年度在蓉评优评先资格:
1. 未在建设项目录入安监信息系统后15个自然日内在蓉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2. 将农民工工资交由分包单位、班组长发放,或通过专用账户以外途径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3. 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完成实名派遣的人员进场作业的;
4 未按规定设置“维权公示牌”、张贴“码上办”二维码,未按规定开展农民工欠薪维权培训的;
5. 建设项目发生农民工欠薪投诉的(经有权部门认定属于采取非法手段讨薪的,可申请撤销扣分);
6.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清偿欠薪责任的;
7. 经有权部门认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8.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三)分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立即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对分包单位及对应的项目经理予以信用扣分;对涉及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依规通过市城运平台移交有权部门调查处理;对存在下列第3至5款情形的,按规定程序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1. 未按规定与农民工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在实名制系统中结构化填写(上传)农民工劳动合同信息、提交农民工实名派遣申请的;
2. 未按规定与农民工按时结算应付工资或未及时上报《成都市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申请表》的;
3. 未按规定签订和履行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自行发放农民工工资或交由班组长进行发放的;
4. 经有权部门认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5.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权部门的认定处罚结果,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相关责任主体、责任人限制市场准入,不支持其参与本市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投标及建设活动,并通报提醒其他项目谨慎与其开展合作:
1. 篡改上传农民工实名认证信息、实名考勤数据,涉嫌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
2.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绑定工资卡、虚报工资表,非法套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
3.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被有权部门依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4. 组织、煽动农民工采取非法手段讨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监理单位未履行报告义务,承接项目发生农民工到省、到市上访讨薪的,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监理单位已尽到法律、法规、规范及合同约定的监管义务并按规定履行报告责任的,可依法免除自身相关责任。
(十六)市住建局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监督,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履职尽责不到位、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区(市)县进行通报和约谈;对发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问题线索,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 成都市建设项目人工费拨付金额计算标准
2. 成都市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申请表
3. 成都市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结清确认书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