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外墙质量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外墙建设、使用、维护及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外墙建设质量和安全维护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解释】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外墙主要是指房屋外墙饰面层(马赛克砖、面砖、石材、金属板材、玻璃、仿石涂料等)、外墙保温层(岩棉板、聚苯板、保温装饰一体板等)、外墙装饰附属构件等结构,不包含幕墙。
第四条 【职责分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和指导全市建筑外墙建设质量和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外墙建设质量和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能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外墙脱落排查和安全维护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外墙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过程质量
第五条 【建设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外墙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人,应当依法对外墙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确保外墙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强化外墙设计质量管控,对外墙分项工程开展施工图设计质量检查;超过24米的需使用外保温建筑外墙饰面砖的新建项目,必须办理工程质量保险,进行专项设计、审查,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后方可实施。外墙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原则上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检测机构。规范保存外墙施工过程、竣工验收材料合格证明、自检合格文件等。
第六条 【设计责任】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等要求对外墙施工图进行设计,重点对外墙重要细部节点、外观装饰线条等进行专项设计,明确外墙材料、部品的性能指标,出具外墙节点详图。外墙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第七条 【施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外墙施工质量负主要责任,严格按照建筑外墙施工设计图纸、外墙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实施外墙施工工艺工序样板先行制度,强化技术交底和施工人员培训,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做好隐蔽验收报验制度,严格按照外墙专项设计选用材料、部品,材料、部品应具有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部品。超过24米的需使用外保温建筑外墙饰面砖的新建项目,施工单位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监理责任】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及细化外墙工程施工监理内容,按照规定对外墙进场材料、部品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检报告等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对不合格的材料、部品做好退场记录,每道外墙施工工序完成后及时进行隐蔽前验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并在整改过程进行跟踪检查,整改完成一项验收一项,形成验收清单。
第三章 使用期间安全维护
第九条 【责任主体】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建筑外墙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保修期满后,业主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建筑外墙维修养护义务。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所有权行使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十条 【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机构在承接新建物业时,应将外墙质量安全纳入承接查验内容,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核对相关竣工验收和质量检测等资料。发现建筑外墙存在使用安全隐患、脱落等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情形,报告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及时整改直至消除隐患后,方能依法办理相关承接手续;建筑外墙存在暂不影响房屋安全的隐患,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整改具体时限,并承担在整改时限内的安全使用责任,直至整改消除隐患。
在保修期届满前,建设单位应牵头会同物业服务机构对建筑外墙质量安全开展全面排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排查和整改结果向业主公示,确保保修期内相关责任主体履行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纳入微网实格】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托“微网实格”体系,指导辖区网格长、网格员做好建筑外墙安全日常巡查、定期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配合做好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物业合同约定】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新承接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建筑外墙的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对原物业服务合同未进行约定的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筑外墙安全风险隐患和实际情况与业主签订外墙维护补充协议。相应费用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可由共有收益支出或协商计入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依据建筑外墙使用安全情况建立排查制度,定期对建筑外墙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发生过外墙脱落等安全事故的建筑外墙应加大排查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发生脱落等损坏的建筑外墙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保障措施,并立即向房屋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无物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应当由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履行其建筑外墙的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依据建筑外墙使用安全情况建立排查制度,定期对建筑外墙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发生过外墙脱落等安全事故的建筑外墙应加大排查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外墙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和维修
第十四条 【应急响应】房屋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或巡查发现建筑外墙存在使用安全隐患、脱落后,应当由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立即组织现场查勘,依法进行应急检查处理,收集相关应急信息,初步判断危险程度,依据保修期实际情况,书面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开发建设单位等主体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 【安全保障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外墙,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查勘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的应急相关信息,明确排险处置责任人(单位),同时指导责任人(单位)立即采取必要的设置警示标识、通道等安全保障措施,相关业主、使用人及排险处置责任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专项维修经费】对保修期届满后发生建筑外墙脱落、坠落等应急情形,经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查勘后属实,有两个及以上所有权人的建筑,所需维修经费由业主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共同分摊,业主共同决定由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公共收益支出;公共收益不足的,应通过应急程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排险修复;涉及专有部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属于单一业主的建筑,所需专项维修经费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排险修复】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并按照相关各方确认的修复方案开展排险修复。修复前应将损坏、空鼓、开裂的墙体,抹灰层等清除干净,针对外墙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做好防水等相关工程措施。
第十八条 【跟踪报告】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持续跟踪房屋建筑外墙脱落问题解决情况,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外墙脱落信息提供人(单位)有关工作进展,并抄告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房屋建筑外墙建设质量安全维护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建筑外墙建设质量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建筑外墙建设、竣工验收、运维使用等各个环节智能化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根据建筑外墙安全隐患风险情况,将城市更新与建筑外墙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相结合,在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将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建筑外墙纳入改造范围。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制】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其他有关组织通过向保险机构购买保险服务、委托物业企业购买保险服务等方式,建立房屋建筑外墙建设质量、使用安全维护避险机制。
第二十二条 【群众监督】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外墙安全隐患举报、投诉和处置机制,公示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平台。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建筑外墙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在工程质量或维护管理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