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精神,为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2023年4月19日)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由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于2024年7月31日前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二、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受理的,申请新办、增项按旧标准继续审批,新获批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截至2024年7月31日;申请延续(重新核定)符合条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4年7月31日。
三、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四、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五、我厅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调整审批系统。在此期间,我厅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办、增项、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恢复受理申请的时间及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