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屋白蚁防治市场秩序,促进白蚁防治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29日
成都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屋白蚁防治行为,促进房屋白蚁防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白蚁防治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注册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白蚁防治企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公示、发布、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对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行为进行信用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协调工作工作,统一公示、发布信用信息;负责异议复核;负责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负责监督指导成都市房屋安全事务中心(成都市白蚁防治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房安(白蚁)中心”)开展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市房安(白蚁)中心具体负责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工作;负责本市白蚁防治企业基本信息及良好行为信息的审核、评价和变更。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白蚁防治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录入,受理;负责有关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
第五条 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公示、发布、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活动,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
第五条 白蚁防治企业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第六条 白蚁防治企业基本信息指白蚁防治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从业人员、房屋白蚁防治服务协议或施工记录上传等信息。
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指白蚁防治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活动中,获得省级部门及以上表彰奖励或科技创新等信息。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白蚁防治企业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活动时,违反白蚁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相关规范标准等行为信息,以及由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推送的失信联合惩戒行为信息。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信用信息由白蚁防治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和住建主管部门采集。采集方式源于以下三种方式:
(一)基本信息由白蚁防治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基本信息实施日常动态管理,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当自完成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变更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白蚁防治企业自获得表彰奖励、科技创新信息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自主诚信申报,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市房安(白蚁)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白蚁防治企业自主申报的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的审核,审核通过的自动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未通过的,退回重新申报。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不良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市房安(白蚁)中心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报送的不良行为信息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信用扣分,并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信用修复途径告知白蚁防治企业;审核未通过的,重新采集。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与发布
第十条 信用信息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100分,信用信息得分=基本信息得分+良好行为信息得分-不良行为信息得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评价标准详见《成都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1)。凡是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基本信息已生效的白蚁防治企业,每一季度获得基本信息分值80分。一季度内,白蚁防治企业上传房屋白蚁防治服务协议或施工记录且经信用信息公示完毕的,基本信息分值自公示完成后下一个工作日上调为95分;一个季度内,白蚁防治企业未上传房屋白蚁防治服务协议或施工记录的,或者上传房屋白蚁防治服务协议或施工记录但未完成信用信息公示的,基本信息分值保持80分不变;良好行为信息加分项满分为5分,若发现或被举报并经核实申报信息存在虚假或不属实的,按申报应加分值或实际应扣分值予以2倍扣分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得分,评价其信用等级。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A级(得分≥90分):信用较好。表示诚信度较高,各项评价指标较好,社会信誉较高;
(二)B级(70分≤得分<90分):信用一般。表示诚信度一般,各项评价指标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三)C级(60分≤得分<70分):信用较差。表示诚信度较差,评价指标存在明显问题,社会信誉较低;
(四)D级(得分<60分):信用不合格。表示诚信度差,评价指标存在严重问题,社会信誉低。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白蚁防治企业如具有如下情形,向市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更改:
(一)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二)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经批准更改的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由市住建主管部门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十四条 本办法开始实行一个季度后将发布第一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后续将结合实际定期(每季度)对信用等级进行优化调整。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将通过市住建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信息评价,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中。
第四章 异议受理
第十六条 对白蚁防治企业自主申报的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的异议,由市房安(白蚁)中心受理;对白蚁防治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的异议,由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受理。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企业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应提供真实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书面申诉材料,在公示期内向本办法第十六条指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请(附件2:成都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回复、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企业对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复核,市房安(白蚁)中心具体负责异议复核所需调查、核实工作;市住建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市住建主管部门对异议的复核决定为最终结果。
第十九条 白蚁防治企业对市房安(白蚁)中心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市住建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作出复核决定。市住建主管部门对异议的复核决定为最终结果。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 政府性房屋白蚁防治服务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白蚁防治企业的,按照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信用要求,优先选择信用较好、信用得分较高的白蚁防治企业。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可作为白蚁防治企业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根据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对白蚁防治企业予以差别化监管,实行正常监管、重点监管、失信惩戒。信用等级A级、B级为正常监管,C级、D级为重点监管,同时对D级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白蚁防治企业实施以下重点监管措施:
(一)发出风险预警提示;
(二)对白蚁防治企业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三)约谈白蚁防治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白蚁防治企业应向社会发出失信惩戒信息。
第六章 信用预警和修复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对被评为信用等级C级、D级的白蚁防治企业发出风险预警提示信息,对被评为信用等级D级的白蚁防治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信息根据行为影响程度分为轻微不良行为信息、一般不良行为信息、严重不良行为信息。白蚁防治企业能通过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轻微或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可在不良行为信息最短修复有效期满后向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附件3:成都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修复表)并提交整改材料。其中,轻微不良行为信息、一般不良行为信息扣分的最短有效修复期分别为1个月、3个月;严重不良行为信息,白蚁防治企业不可申请信用修复,扣分直至评价期限届满。信用修复审核通过则修复成功,系统将撤销扣分,并停止公布扣分信息;审核不通过则修复失败,扣分继续有效直到评价期限满。
第二十六条 白蚁防治企业申报信用信息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信用得分或信用修复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销,并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扣分期间信用等级一律下调一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同时加强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信用信息管理实施情况进行“双随机”监督抽查。对于应当采集而未采集或未及时采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市住建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市、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1.成都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2.成都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
3.成都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修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