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住建发〔2022〕37号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提升检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要求如下。
一、规范各方检测行为
(一)规范检测委托行为。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签订书面合同。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检测费用应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二)严格取样收样管控。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指定项目见证人员规范开展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施工单位应对进场材料制作唯一性标识,通过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监管系统)完成样品信息录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见证记录取样、送检过程,打印唯一性标识并与样品绑定;检测机构收样时应严格核对样品信息,唯一性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用于工程质量检测。
(三)落实试块养护制度。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满足需要的标准养护室(箱)。标养试块和同条件试块不得送至非施工现场场地进行养护。标养试块和同条件试块留置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四)加强检测数据管理。加强检测原始数据管理,准确完整记录检测信息,检测数据应能溯源。实验台应设置视频监控,对试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对录像视频进行存储;对检测机构检测仪器设备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及曲线进行保存。
(五)完善检测报告管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晰、结论准确、签字盖章齐全。检测数据、检测报告未按要求同步上传检测监管系统、检测报告不具备检测监管系统唯一性标识的,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六)强化检测位置追溯。检测机构开展混凝土结构强度回弹、钢筋保护层厚度及间距扫描等现场检测时,应在结构实体上清晰标明检测测区位置、准确记录钢筋扫描位置等内容,确保检测位置可追溯。
二、强化重点问题管控
(一)唯一性标识管控。混凝土试块取样台账与混凝土试块养护实际情况不能唯一对应、混凝土试块未按要求绑定唯一性标识的,视为混凝土试块未按要求取样,须对所代表的混凝土结构实体进行检测或鉴定。检测机构接收不按规定绑定唯一性标识的送检样品,收样台账与已收样品实际情况不能唯一对应的,视为收样样品弄虚作假,出具的检测报告,视为虚假检测报告。
(二)数据视频存储。检测机构检测仪器设备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及曲线保存不足3个月、实验台试验过程视频监控录像存储时间少于3个月的,视为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检测位置准确。混凝土结构强度回弹位置和钢筋保护层厚度及间距扫描位置等现场检测位置无法追溯的,视为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加大检测监管力度
(一)在我市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均应在检测监管系统登记;所有建设单位委托的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的检测项目,全部纳入检测监管系统实施监管。
(二)在工程质量检测“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监督检查中,要使用智慧工地隐患快处应用场景,实时上传违规证据,固化违规行为,督促问题快速整改并定期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信用管理办法对相关企业、个人实施信用管理。对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弄虚作假的企业、个人,给予曝光通报,实施重点监管,移交处罚。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