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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5-4-15 9:48:00
在蓉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全面推广节能技术,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实现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规定,同时结合四川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51/5033)的要求,现对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均应按照上述标准、规范、规程执行并严格组织质量验收工作。
二、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切实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1、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专业工长进行验收。
2、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进行验收;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检验方法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附录C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执行。
四、保温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等进场时应进行复检,相关材料、产品和设备等的性能指标及复检方法应符合四川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51/5033)要求。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节能分部或其中的子分部进行分包时,分包合同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单位应按要求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并签署子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完成建筑节能分部的质量验收工作。建筑节能分部验收资料应单独成册,验收合格后各方应签署《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见附件)
七、我站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对发现违反相关节能工作管理规定的参建单位和责任人,将采取约谈、警示告诫,情节严重的,将采取责令暂时停止建筑节能施工并计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八、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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