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工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14〕4号)精神,稳步推进绿色施工工作,依据住建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四川省住建厅《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与验收规程》(DBJ51/T027-2014)、市建委《成都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施工工地必须满足绿色施工技术要求,符合成都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工地验收评价标准,达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
第三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工地评审适用本办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绿色施工工地的评审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绿色施工工地的日常监管及初评推荐工作。
第四条 绿色施工工地的评审工作共分两个阶段,一是施工过程中的现场评审,二是工程竣工后的资料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绿色施工工地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工地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单体住宅工程5000平方米及以上;
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8000平方米及以上;
3.单体工业建筑8000平方米及以上;
4.体育场1.5万座(含1.5万座)以上;
5.体育馆、影剧院和多功能厅(单体建筑)500座(含500座)以上;
(二)申报工地应有绿色施工专项实施方案。
第六条 绿色施工工地的申报单位为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七条 绿色施工工地的申报程序:
(一) 申报单位应在开工后30日内将绿色施工专项
实施方案报当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二)建筑工程实施至主体结构封顶时,申报单位持《成都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工地申报表》及绿色施工实施情况向当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初评申请。
(三)经初评合格后由当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推荐上报市建委,市建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
(四)建筑工程竣工30日内,申报单位持成都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成效评价表等资料及绿色施工实施情况报当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当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市建委,提请资料评审。
第三章 组织与监管
第八条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绿色施工的管理,各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申报绿色施工工地的项目指导和检查,并将其绿色施工工作内容纳入日常监督。
第九条 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绿色施工专项实施方案成立专项管理机构,强化过程控制。建设、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应按照各方职责做好绿色施工工地的创建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
(二) 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
第四章 验收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在竣工后提交以下评审资料:
(一)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扼要叙述绿色施工组织和管理中采取的技术、材料、设备等措施,综合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方法、创新点和“四节一环保”的成效以及体会与建议);
(二)《成都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成效评价表》
(三)绿色施工专项实施方案
(四)综合效益情况(取得的技术成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能够如实反映工程绿色施工过程的PPT或其他影像资料;
上述资料均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
第十二条 绿色施工工地资料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的评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专项实施方案中提出绿色施工的全部内容;
(三)绿色施工中各有关主要指标是否达标;
(四)绿色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创新点以及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三条 绿色施工工地评审专家从成都市建委绿色施工评审专家库中遴选,每项工地评审专家组由3~5人组成。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评审专家不得聘为申报单位绿色施工工地的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必须认真核查绿色施工工地承建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并按实地查验施工现场的情况,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经审核、公示的绿色施工工地,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予以表彰。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对被评定为成都市绿色施工工地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企业信用评价加分奖励。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倡导绿色施工活动,对参与绿色施工的单位给予奖励;施工企业应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制度,对于绿色施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及地铁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