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住建发〔2021〕123号
市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园城市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市住建局对标先行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成都本地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标准》宣传贯彻和推广执行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市在建工地剩余工期大于6个月的建设工地以及在本《标准》实施后新开工的建设工地,2021年6月30日前须达到《标准》要求。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2021年5月修订)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7日
(联系人:贾慧娴;联系电话:61889288)
成都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技术标准(2021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有效改善空气质量,在《成都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成住建发〔2021〕62号)的基础上,对围墙(围挡)设置、湿法作业、封闭施工、非道路移动机械、智慧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和提升,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 围挡(围墙)
第二条 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墙(围挡)。围墙(围挡)设置应遵循经济、美观、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区(市)县可通过颜色、文字和图案展现本区域特色。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遗产等范围内的围墙(围挡)应与当地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三条 围墙应安全可靠,高度2.5m,其中重点区域围挡高度不少于3m;主要路段围挡高度2.5m,厚度≥0.8mm,基座高度≥0.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2.0m,厚度≥0.4mm,基座高度0.2m-0.5m。进行绿化迁移、管线迁改、人行道铺装及抢修维护等临时占道施工的,应使用高度≥1.2m,厚度≥0.4mm的围挡。围挡都应采用硬质一次成型板材,现场模块化整体式拼装成型。
第三章 出入口
第四条 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用防锈铁门或电动门,大门两侧设立柱,大门应做到美观、整洁。主要出入口应采用(沥青)混凝土硬化或者装配式道路硬化,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
第五条 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设置挡水带、排水沟(沟宽×深≥300mm×300mm)、三级沉淀池(池体容积≥4m³),门口应设高压冲洗设施,冲洗区外侧应铺设串联成片的麻袋、地毯等吸水材料,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设置了洗车槽的,洗车槽内洗车水应及时更换。工地废水应按照水务部门要求进行排放。
第六条 建设工地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明显位置应悬挂公示标牌,包括施工平面图、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图牌规格为1400mm×900mm,悬挂高度为底边距地面1.1m-1.6m。
第七条 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出入口外部醒目位置应张贴“扬尘投诉二维码公示牌”,制成600mm×600mm大小并过塑,并及时更新扬尘投诉二维码。市民可通过微信扫描扬尘二维码,对施工现场围挡破损、出入口污染、高空抛洒等违规行为进行微信投诉举报,企业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整改。
第四章 道路硬化
第八条 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含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马道)应进行混凝土(沥青)或者装配式硬化。采用混凝土(沥青)硬化的,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并在道路两侧设置排水沟。
第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区域与社会通行道路有交叉的通道,应采用(沥青)混凝土或装配式道路将其先临时硬化。采用(沥青)混凝土硬化的,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2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
第五章 湿法作业
第十条 建设工地围挡应设置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3m,喷头应安装在低于围挡顶部200mm处的围挡内侧,喷头朝内向上,并配备符合喷雾需求的变频高压水泵,水泵功率≥7.5kw。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场内主要道路两侧设置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3m,并配备符合喷雾需求的变频高压水泵,水泵功率≥7.5kw;房屋建筑工程进行主体、装饰施工时,高度30m以下建筑物,至少设置1道雾状喷淋装置,高度30m以上的建筑物,至少设置2道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距≤3m,并配备符合喷雾需求的变频高压水泵,水泵功率≥7.5kw;使用整体式提升架的,应在作业层沿提升架四周设置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3m,并配备符合喷雾需求的变频高压水泵,水泵功率≥7.5kw。
第十二条 建设工地进行基坑土石方开挖作业时,基坑周边应设置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3m,并配备符合喷雾需求的变频高压水泵,水泵功率≥7.5kw。对于基坑周边固定喷淋装置无法覆盖的中心区域,应增设移动式雾炮,每500m2增设1台移动式雾炮,移动式雾炮有效喷雾射程≥10m。
第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现场每500m施工路段一般设置一个移动式雾炮,移动式雾炮有效喷雾射程≥10m。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进行土石方、石材、瓷砖等材料切割,易产生扬尘的拆除、破碎作业,建渣清运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时,应湿法作业。喷锚作业时,应采取湿喷。施工作业时应全时段开启现场喷淋,雨雪天除外。
第六章 封闭施工
第十五条 建筑物使用外脚手架的,在脚手架外侧应使用2000目密目网进行封闭;密目网应随层搭设;密目网污损时应及时更换,保持整洁无破损;使用整体式提升架的,在整体式提升架提升前应将作业场地清理干净,做到工完场清。
第十六条 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工程垃圾应装袋封闭运输或设置密闭垂直清运通道,严禁高空抛撒。重点管控区域内的建设工地,对易产生大量粉尘的切割作业,应单独设置封闭式作业棚,并设置降尘设施。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项目,明挖站点基坑应实施防尘网幕封闭作业。
第七章 智慧工地
第十八条 建设工地应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通知》(成住建发〔2021〕93号)相关要求,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工程造价在5000万及以上的其他类工程,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运渣车视频在线监控等设施设备;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造价5000万以下的其他类工程,安装智慧工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施设备。
其中,应急抢险工程和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如国防、涉密、城市立面改造、合同工期小于3个月的市政临时性工程、单点位施工工期小于1个月的线性水务工程等)可不进行智慧工地建设。
第八章 垃圾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在48小时内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清运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派驻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员,负责监督建筑垃圾外运时运渣车辆是否密闭运输、冲洗除尘和号牌清晰,做到不带泥出门,不冒顶装载。轨道交通项目,施工产生的流塑状盾构渣土进行清运时,推广使用新型密闭箱式运渣车。严禁使用《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外运渣车进行建筑垃圾清运。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
第九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地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要求,持续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台账和用油台账。
第二十三条 进出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应使用微信小程序进行进出场登记,禁止未取得排放环保标志的、不符合禁用区排放标准的、未能提供三个月内排放检测合格报告的、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章 施工现场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员,负责围墙(围挡)清洗保洁、施工道路湿法清扫、扬尘在线视频监测、喷淋降尘、冲洗除尘、运渣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扬尘污染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结合场地情况合理布置总平面,各种材料应分类有序堆码,施工道路应保持畅通、无积水积泥。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干燥堆土,建筑垃圾,粉煤灰、聚苯颗粒、陶粒、白灰、腻子粉、石膏粉等粉尘材料(市政道路路基、路床及基坑基底,不扰动的绿化种植土,表面平整的土地,8小时内未进行作业的土方,泥浆及尚未风干的土,施工场地内经碾压后板结不起尘的临时道路,管线、石材、砖、金属材料等非粉尘建筑材料除外),应使用大于等于800目的密目网进行覆盖或分类存放于库房。
第二十七条 暂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第二十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总平施工时,若因施工需要拆除全部或部分围墙(围挡),应采用符合要求的轻型装配式围挡临时打围,并保持围挡美观、整洁。若因施工需要设置临时出入口的,应设置移动冲洗设备、铺设麻袋等有效降尘除泥设施。绿化施工时,要采用彩条布等软质材料与路面进行必要的铺垫隔离,防止耕植土散落污染路面。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不得高处抛洒建筑垃圾,不得焚烧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进行地面焊接作业时,应使用焊烟收集设备进行焊接烟气收集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已完成主体结构的楼面层应按要求做到工完场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重点管控区域的建设工地应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重点管控区域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的通知》(成住建发〔2021〕111号)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的通知》(成住建发〔202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