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住建发〔2021〕122号
市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园城市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防治建设施工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住建局制定了《成都市建设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7日
(联系人:邓立;联系电话:61889347)
成都市建设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建设施工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建设工地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噪声,是指住建、经信、规划和自然资源、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噪声污染,是指建设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第四条 住建、经信、规划和自然资源、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核发建设工程项目夜间施工许可证书,对申请夜间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部位、工程量、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进行严格查验,对不符合夜间施工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核发夜间施工许可证书书。
第五条 住建、经信、规划和自然资源、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负总责,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 施工噪声源头控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工地现场条件、周边噪声敏感点分布,识别主要噪声污染源,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编制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方案至少应包含施工设备关键信息、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监测点位、管理要求等内容,施工现场情况改变导致噪声影响范围变化后,应及时修改方案。
第八条 在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内,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宜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经实际监测近场 5 m 处噪声优于《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 2034)附录 A2 的低噪声施工设备。
第九条 设计阶段宜采用预制装配式框架结构、预制装配式剪力墙结构、预制装配式 框架-现浇剪力墙(核心简)结构等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钢筋加工作业宜采用专业化生产的成型钢筋,或在远离敏感区域设置钢筋加工预制场地。在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主体结构施工中,宜采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通用设备选型时,宜采用电力供电的设备,逐步取代汽油、柴油能源设备;
第十条 施工现场进行平面布局时,应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噪声影响和需求。起重机械、空压机等高噪声施工设备,宜远离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布置;施工现场作业棚、库房、堆场、运输道路等宜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靠近交通干线和主要用料部位。
第十一条 施工场界外15 米内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宜将靠近噪声敏感建筑物侧设置隔声设施。
第四章 施工噪声过程控制
第十二条 确需在施工现场进行钢筋加工、木工、石材、金属切割等高噪声施工作业,应集中在具有隔声效果的封闭或半封闭工棚内,工棚可利用工地内集装箱货柜或采用专业隔声移动工棚。
第十三条 出入施工工地的所有车辆,无特殊情况禁止鸣笛,工地出入口限速 5 km/h,工地内其他区域限速 20 km/h,应避免急刹车、大马力启动加速等操作。施工主出入口、雾炮机宜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设置。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原则上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装,不得铺设钢板路面。工地确需使用钢板覆盖路面的,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降低车辆通过时的噪声影响。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时限和许可范围进行夜间施工,并在施工现场进出口的显著位置公示夜间施工许可证书,公告附近居民。夜间施工严禁捶打、敲击和金属切割、装卸钢管钢筋等易产生高噪音的作业。
第十六条 推行施工噪声智慧管理,将噪声监测接入智慧工地平台,实现噪声数据前端自动采集、后端自动分析,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污染问题。
第五章 高考、中考期间施工噪声控制
第十七条 高考、中考当天,全天禁止考场周边建设工地进行混凝土浇筑、土石方开挖、切割和材料装卸等易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 高考、中考期间(中高考前7日—考试结束),禁止所有建设工地在每日22:00时至次日6:00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工程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住建、经信、规划和自然资源、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优化施工方案,提升施工工艺。要采取随机检查、暗访督查等形式组织开展建设工地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情况检查。
第二十条 住建、经信、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夜间施工许可信息推送到生态环境、城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书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抄告城管部门调查处理;将城管部门通报的夜间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建设工程项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