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住建发〔2021〕64号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757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质安字〔2020〕387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4日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
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757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质安字〔2020〕387号),加快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决定在我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推动我市住宅工程的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试点,探索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制,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作用,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强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机构质量主体责任,督促各参建主体规范建设行为、履行质量承诺,强化工程质量过程管控,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大力提升住宅工程品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构建工程质量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三、基本原则
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四、试点范围
全市新建商品住宅工程。
五、公示内容
(一)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内容(也可公示相关网址供登录查询)
1. 施工许可信息。
2.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造成主体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的质量问题作出的行政措施或信用惩戒(管理)情况。
3.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二)建设单位公示内容
1. 工程基本信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类别、绿色建筑信息,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结论等。
2. 工程单位人员及相关信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建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参建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 主要建筑材料信息。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强度检验评定结果,钢筋和防水材料品牌、生产厂家及检验结论汇总情况。
4. 地基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装饰装修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5.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论。
6. 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
7. 建设单位因故注销情形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承接质量保修责任的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
8. 住宅质量保修(投诉)受理公告牌(见附件)。
9.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购买情况。
10. 建设过程中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处理情况。
六、公示方式
(一)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公示内容及时在其官网进行公示。
(二)建设单位及时将公示内容按单位工程通过网络平台或现场公告形式向社会公示。在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公示第1、2项公示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分别在基础、主体验收和装饰装修分部工程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公示第3、4项公示内容;在工程交付前公示第5—9项公示内容(其中第6、8项应设置在建筑物明显位置);如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及时公示第10项公示内容。
网络平台可以为企业官网或企业微信公众号,现场包括房屋销售场所及房屋交付现场(现场公示可采用便于公众扫描的二维码形式)。商品住宅房质量信息网络平台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自工程竣工备案后开始计算),现场公示应保留至最后一批次房屋交付后3个月。
七、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
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行工作方案,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大力开展宣传,落实工作措施,组织公示培训,充分调动企业、工程参与度和积极性,全面启动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开展试点阶段(2021年4月-2022年3月)
自2021年4月1日起,全市新取得施工许可的商品住宅工程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实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
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目标、细化推进措施、拓宽公示渠道,有序推进工作。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指导,协助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强化示范推动,通过座谈会、观摩会、现场会,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做到互促共进,确保试点成效。
(三)第三阶段:深化完善阶段(2022年3月)
对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进行认真梳理,全面总结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行以来优秀经验做法,健全完善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将质量信息公示转为常态化、日常性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巩固质量信息公示成果,扩展质量信息公示范围,全面提升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在我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工程质量信息公示。2022年3月1日前,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住建局上报工作总结。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创新性工作,是贯彻落实住建部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品质要求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工程质量社会共治能力、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起着重要作用。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联动配合,精心安排部署,督促建设单位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牵头作用,扎实推进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
(二)加强指导,营造氛围。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坚持监管与指导并举,针对发现的共性问题,指导企业和项目完善制度,持续改进和提高。要充分利用新闻报道、现场观摩、专题培训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细化措施,有序推进。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具体措施及检查督办要求等内容,确保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加强跟踪调研,及时掌握工作进展,不断总结完善经验,健全工作长效机制。
附件:住宅质量保修(投诉)受理公告牌
附件
住宅质量保修(投诉)受理公告牌
住宅质量保修
受理联系方式
开发(建设)单位:
受理人:
联系电话:
施工总承包单位:
工程竣工
验收日期
住宅保修受理范围和期限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注:施工合同范围内,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维修服务承诺
对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请您及时拨打上述联系电话与以上单位(受理人)取得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入户查验,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限进行维修处理。
保修(投诉)受理二维码
(二维码,建设单位制作,运维时间5年)包括内容:住宅质量保修受理联系方式、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住宅保修受理范围和期限、维修服务承诺。
若上述质量保修投诉受理单位故意拖延,不履行保修期内质量责任,可拨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受理电话:028-XXXXXXXX
注:公告牌规格为长800mm×宽600mm,颜色为白底、深蓝色字体,材质为塑料电脑喷涂打印,底衬1cm厚泡沫板,灰色PVC封边。(竣工验收日期用其他材质后补)。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设置保修投诉受理“二维码”(业主可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方式直接对住宅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进行网络投诉,建设单位落实专人限期对网络投诉进行跟踪处理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