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质安发〔2014〕23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行为的监管,切实落实监理责任,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建质[2003]167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川建质安发〔2013〕5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监管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工作内容,确保监管工作到位 1、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方面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实施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安装或投入使用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的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对建筑节能工程有关措施、相关产品的节能要求指标、质量控制资料的落实情况。 (8)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9)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10)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2、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安全方面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情况。 (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检测许可与验收等情况。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情况。 (9)发现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10)工程项目发生严重安全隐患的,是否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是否及时向监督机构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施工单位不停止施工可能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情形,总监理工程师是否立即书面或电话通知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并编制《紧急监理报告》,由监理单位在24小时内呈报该项目的监督机构。
二、严格监管工作程序,落实监管工作责任 各级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按以下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及项目监理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行为的监管。 (一)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抽测及评估; (二)对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相关工作进行抽查; (三)对监理企业执行考评进行进行检查,抽查项目监理机构自检、监理单位巡检情况,完成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考评打分并记入《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手册》及《监督记录》; (四)对考评结果为C等、D等的项目监理机构督促整改并复查; (五)汇总考评结果,实时上传《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 三、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各级监督机构应充分利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这一信息平台,及时将工程项目日常监督的相关信息上传系统,对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不履行其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监督机构应记入项目监督档案,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按程序记入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数据库,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科学的监管体系,高效合理地整合监管资源,用严格的现场监管来落实对企业的市场监管,用企业的现场执业行为来评判企业的市场行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两场联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监督机构应支持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的;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不按照监理企业下达的有关施工质量缺陷整改通知及时整改的,要责令改正。对监理企业提交的《紧急监理报告》,监督机构必须在3小时内指定专人负责,并到场处理紧急监理报告所反映的问题。 (二)各建设单位应支持、督促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方督促施工方现场整改;出现须向监督机构上报《紧急监理报告》情形时,不得拖延、阻挠或干预上报;不得明示或暗示监理企业违反建设工程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监理、检测合同约定的价款及时足额支付费用,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监理企业应按中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监理规划)要求组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并按监理规划中列出的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落实到位。凡监理人员合理变动的,监理企业均应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并取得同意,同时向监督机构备案。 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要求落实项目自检,并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建立常态化的企业巡查制度,加大对项目监理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相关行为和执行考评情况的内部检查,确保监理责任落到实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