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城镇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8日
成都市城镇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本市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合法建造的城镇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涉及公安、电力、通信、文物保护、抢险救灾等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既有建筑,须依据有关规定解除危险,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三条 本市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为既有建筑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特殊类装修工程”)和既有建筑普通类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普通类装修工程”)。
(一)特殊类装修工程
特殊类装修工程是指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装饰装修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特殊类装修工程:
1. 装饰装修工程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 涉及既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拆改的装饰装修工程,包括:
(1)墙、梁、板、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局部拆除、改造;
(2)钢结构、混凝土结构增加夹层;
(3)安装设施、设备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影响结构安全;
(4)既有建筑加装、改装电梯涉及主体结构拆改;
(5)其他可能影响既有建筑整体性、抗震性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工程。
3. 涉及既有建筑消防设施改动的(不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包括:
(1)防火、防烟分区重新调整;
(2)改动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及疏散走道;
(3)改动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不包括消火栓、报警探测器、喷淋等局部点位调整)。
4. 涉及外立面改造的装饰装修工程。
装修人一次申报同一项目涉及特殊类装饰装修内容的,应当按照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审批和监管。
符合“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条件的装饰装修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普通类装修工程
普通类装修工程是指除特殊类装修工程范围之外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特殊类装修工程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特殊类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办理特殊类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开展质量安全监督,组织消防验收备案,处理投诉举报等。
第五条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属地镇(街道)的指导,督促镇(街道)加强辖区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检查。镇(街道)发现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装饰装修行为,应及时劝阻和纠正,并抄告属地住建行政部门。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核查物业服务区域内装饰装修工程方案,对于特殊类装修工程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场;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现场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劝阻并报告属地住建行政部门,对于严重危及主体结构安全的,可采取紧急措施阻止危险继续产生,并及时疏散人员,报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七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执法部门对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
第八条 涉及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或使用性质改变的装饰装修工程,应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实施。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九条 装修人责任
(一)承担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公共安全、环境影响等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手续,并根据审批承诺的内容进行装饰装修。
(二)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实施的应当立即停止,并按照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整改。
(三)必须保证既有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不得破坏承重墙、配重墙,不得超额增加楼面荷载、切断楼板受力钢筋,严禁因装饰装修行为造成变形、开裂及倒塌。
第十条 施工单位责任
(一)严格履行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中工程质量予以承诺,按照资质标准、承包工程范围、经审查或备案的设计图纸,开展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活动。
(二)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严格管理施工现场设施设备,保障装饰装修施工活动过程安全。
(三)不得违规使用易燃、易爆装饰装修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应分类分区堆码,避开危险源,建渣应及时清运,动火动焊操作应持证上岗,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要严格按规程操作,作业完成时按规定进行断火、断电、断气,设备设施归置存放,离场前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责任
(一)严格按照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进行装饰装修设计。
(二)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出具符合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规定加盖单位图章及注册人员章。
第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在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对参加单位设计施工等活动的管理,开展装饰装修工程安全质量检查。根据装饰装修项目特点,开展安全隐患和风险排查整治,对违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将建设、施工、设计单位纳入信用管理,协助执法部门执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相关名词解释
(一)既有建筑物,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
(二)装饰装修工程,是指为保护建筑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饰物,对既有建筑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类建筑设计施工行为。
(三)装修人,是指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为准的个人、国有、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权行使人(个人业主或单位业主),或因在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的情况下,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与房屋实际使用人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相关安全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相关责任。
(四)符合“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条件的装饰装修工程,是指按照《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成府发〔2020〕6号)的规定,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使用性质或改变后用于公共配套或民生服务、不发生重大结构改变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不包括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和特殊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