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动态监管,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营造诚实守信的勘察设计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1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下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打分,以动态化、数量化的方式核定其信用分值,并根据结果进行差异化管理。
第三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绿建站、市造价站等单位按照管理职责负责信用评价信息的归集、应用和管理工作。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级联合惩戒管理平台等途径推送或获取联合惩戒信息,建立完善认定和处理机制,与市法院、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应急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和公资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实现联动监管和结果应用,做好建筑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联合惩戒工作。
第四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施工图审查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应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登记注册信息、资质(资格)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工程业绩,科技研发、“走出去”承揽业务以及参与标准(规范)编制、获得奖励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扰乱市场秩序等信息,以及由发起联合惩戒的司法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推送的失信联合惩戒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和公示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原则,通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自主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和各级住建主管部门采集的方式获取。
第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规定时限内自主诚信申报,并对其自主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房屋建筑业绩由“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自动采集,市政工程业绩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扰乱市场秩序受到住建主管部门约谈告诫或通报批评、以及由发起联合惩戒的司法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推送的失信联合惩戒行为等不良行为信息由住建主管部门采集录入。
第九条 对应当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自主诚信申报但未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评价加分。
第十条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具《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救济途径告知企业。
第十一条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信用信息的审核程序,信用信息审核通过后将自动录入系统。
对企业基本信息的审核在企业完成诚信申报后采取事后抽查方式进行。对其他由企业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的审核,由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并须在企业完成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信用信息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本办法第八章相关规定处理。
系统自动采集的信用信息将自动录入。需要审核的应在相关业务系统内完成审核流程。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内部流程须在录入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 经审核录入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除企业申报的基本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异议的信用信息外,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申报的基本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异议的信用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评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于每个工作日9时(北京时间,下同)更新并发布上一工作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信用等级和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别分别进行排名,各组成部分分值计算如下:
(一)基本信息分,勘察设计企业为70分,施工图审查机构为85分,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注册成功即可获取。
(二)良好行为信息分,以良好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加分计入,勘察设计企业加分的满分为30分,施工图审查机构加分的满分为15分。
(三)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信用评价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
第十五条 系统将自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实时评定,评定标准主要与信用得分、排名、不良行为记录等指标项相关。本办法开始施行一个季度后将发布第一版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后续将结合实际定期(每季度)对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优化调整。
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A+、A、B、C、D四等六级,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A级企业为信用较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D级为信用不合格企业。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首次参与信用评价,应向市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账号后自行登录填写基本信息,经核实并公示生效后,即注册成功。
第十七条 注册地在成都市域外,具备综合甲级或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行业甲级的勘察设计企业初次注册成功后,初始业绩分按照6分计算,评价期限一年,到期后恢复正常评价标准。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永久存储。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异议按照“谁监管、谁受理”、“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进行受理。
异议处理应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回复处理;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市住建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给出复核决定。
因技术条件原因,异议处理时间确需延长的,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生效后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更改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
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六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时,按照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实行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择优选择投标人的重要参考,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评标条件之一,评标时应当使用开标当日投标人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联合体投标的,按照组成联合体各投标人所属专业分类得分的最低分作为联合体得分)。实施建设工程执业注册人员信用综合评价后,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由投标人信用分和投标项目负责人信用分组成,两者占比分别为80%~90%和10%~20%。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招标文件在原有商务标和技术标基础上增加信用标。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8%~10%,按综合评估得分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信用得分、排名或信用等级对企业分类标注监管状态予以差别化监管,对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勘察设计企业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勘察设计质量自审承诺制;对C级、D级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列入动态核查重点对象,一律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加大对其承揽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对D级企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将其列入重点监督复查名单;
(二)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或建设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暂停其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将通过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官网等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成都信用”等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互联互通。
第七章 信用预警和修复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信息采集单位采集信用信息时,对情节较轻的失信行为,可通过系统发送扣分预警通知,督促企业立即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企业应当在预警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核实该行为属于非因主观故意发生且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可免于扣分,超期不提交材料或不符合上述免于扣分情形的按照评价标准实施扣分。
第二十八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对被评为信用C级的企业发出信用预警信息,对被评为信用D级的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
第二十九条 因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或建设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而被评定为信用D级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名单的,可登录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修复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系统自动重新评定并发布其信用等级。
第八章 责任处理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虚假申报信用信息或在完成基本信息变更后的30个自然日内未完成变更申报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并按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记载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相关信用信息的评价期限完成后三年以上。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由市建设信息中心长期保存。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的企业(机构)将暂时冻结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确认后方可恢复正常。
第三十四条 当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当日之前60个自然日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不足60日的,取当日之前的各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参与信用综合评价的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将在本办法施行后第一个工作日9时修正更新并重新发布,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将在本办法施行后的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工作日9时初次发布。本办法施行前企业已取得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将不计入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2018〕4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 成都市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