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住建发〔2020〕144号
各区(市)县住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关单位(机构):
随着我市电梯保有量持续增长,维护维修需求逐年增大,而现行电梯维保模式存在维护保养不到位、故障处理不彻底、缺乏第三方监督等问题,同时现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保障机制还存在使用效率低、维修不及时等问题,与市民对电梯的持续不间断安全运行需求相矛盾。为积极探索更加及时有效的电梯维保维修保障机制,降低电梯安全风险,以推广“电梯综合保险”为基础,全面推动建立“保险+服务+物联网”电梯维保维修新模式,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根据《物权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住建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梯、维修资金和保险改革创新的有关政策精神,切实从维护公共安全和业主利益角度出发,遵循“公益为先、多元共治、业主决策、市场运作、长效保障”的基本原则,推广“电梯综合保险”,推动电梯相关企业协作、创新,推动电梯物联网手段落地运用,着力构建电梯“用、管、修、保”新关系,普及“保险+服务+物联网”电梯维保维修新模式,提高全市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二、鼓励实施服务诚信承诺制并提倡依约履责
鼓励实施“电梯综合保险”服务诚信承诺制,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电梯综合保险”服务诚信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
在“电梯综合保险”服务合同中明确保障事项、服务内容等,并提倡 “电梯综合保险”服务合同涉及的各方主体依约履责。
支持“电梯综合保险”承保保险机构通过物联网技术和专业技术队伍,搭建电梯风险管理平台,对购买“电梯综合保险”的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安全监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提供电梯安全技术支撑。
三、支持多渠道提供保费
根据《物权法》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电梯属于单元或栋业主共同所有,单元或栋业主享有电梯使用权并承担电梯维保、维修费用的义务。据此,“电梯综合保险”的保费按照谁受益谁投保的原则,可在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公共收益中列支,具体可在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涉及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征地拆迁安置小区的,可由属地政府出资购买。
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对购买“电梯综合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四、工作分工和要求
市和区(市)县住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关单位(机构)要高度重视,宣传引导有关各方统一认识,营造推广购买“电梯综合保险”,建立“保险+服务+物联网”电梯维保维修新模式的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建立市、区(市)县联动和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推动引导相关责任主体积极参与,进一步强化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促进推广工作全面落实落地。对于在推广工作中,积极履行服务诚信承诺及服务合同、具有示范带头效应的承保保险机构,可通过开放相关政务服务绿色通道、缩短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和资金拨付时限、进行典型宣传等方式予以积极鼓励。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使用维修资金购买“电梯综合保险”的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建筑区划购买“电梯综合保险”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并做好政策业务指导;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购买“电梯综合保险”所涉及的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电梯及维保维修机构的监管,制定电梯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相关政策,配合推动购买“电梯综合保险”相关工作,归集各承保机构报送的电梯保险购买台账,并将电梯保险情况和维保维修机构的服务质量纳入《成都市电梯维保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保险业监管部门,推动解决“电梯综合保险”险种设置问题,规范保险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标准,配合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和推进该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保险保障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做好政策业务指导,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区划购买“电梯综合保险”,建立“保险+服务+物联网”电梯维保维修新模式。
市、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梳理、明确涉及电梯管理各有关主体的责任和购买“电梯综合保险”的流程环节,主动排查摸底,对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建筑区划重点进行政策业务指导,积极调动各方资源为其提供支持,推动购买“电梯综合保险”。同时,要及时总结相关经验,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交流推广。
(二)突出科技引领,助力我市在“保险+服务+物联网” 电梯维保维修新模式推广中逐步构建智慧电梯管理新模式。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督促指导参与各方通过物联网等手段将电梯数据接入监管平台,以数据为纽带,加快建立健全企业信息网、电梯监控网和执法监督网,使“三张网”无缝衔接、高效协同,确保具有成都特色的“保险+服务+物联网”体系建设扎实有效推进。
(三)对保险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严格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保险行业的相关规定,配合保险业监管部门,加强对保险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的监管,确保保险机构保费订立合理、赔付及时到位、专业力量发挥充分、切实履行服务诚信承诺。
住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还应联合将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服务诚信承诺的行为,抄送保险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
在购买“电梯综合保险”,建立“保险+服务+物联网”电梯维保维修新模式推广过程中,住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涉及的维保维修机构、保险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参与主体的相关数据进行共享,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附件:“电梯综合保险”服务诚信承诺书(示范文本)
市住建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金融监管局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电梯综合保险”服务诚信承诺书
(示范文本)
一、承保保险机构承诺在开展“电梯综合保险”业务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保障服务时效及服务质量。
二、承保保险机构承诺提供的“电梯综合保险”保障事项包括:
电梯维修保障。电梯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承保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本承诺书内容,第一时间响应,督促电梯维保维修机构按照维修方案进行维修,并及时赔付维修费用,保障电梯尽快恢复安全正常运行。
电梯维保保障。承保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本承诺书内容,协助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监督维保机构维保工作的开展,确保维保机构保质保量做好电梯维保工作。
人身安全保障。电梯乘客和从事电梯管理、检测、作业人员因电梯及相关作业发生困人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承保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本承诺书内容提供赔付或救助。
投保人可根据需要单独购买“电梯维修保障”产品,也可以购买包括以上全部保障事项的产品。所购买的产品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
三、承保保险机构承诺提供的“电梯综合保险”服务内容包括:一是保前查勘服务,为使业主清晰了解电梯使用现状,避免承保后理赔纠纷,承保保险机构承诺安排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业人员对投保电梯进行查勘,并在查勘结束后根据电梯风险查勘情况就电梯基本情况和电梯隐患内容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出具查勘报告。二是保中巡查服务,承保保险机构承诺对已承保电梯建立巡查机制,并安排持证人员对电梯维保、维修进行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予以整改。三是出险告知服务,对于电梯因故障需要维修的,承保保险机构承诺做好出险告知服务,同时定期对电梯承保后的维修、维保情况予以公示,以充分保障业主知情权,方便业主监督。
四、承保保险机构承诺成立“电梯综合保险”服务团队,团队内至少含2名与承保保险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电梯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特种设备专业人员证。
五、承保保险机构承诺建立电梯维保维修服务商库,合作的服务商须覆盖成都市所有行政区域,保证维保维修效率;拥有优质的电梯零配件采购渠道,保证理赔维修材料的有效供应。
六、承保保险机构承诺为投保电梯加装电梯物联网监控设备,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电梯的运行状态监督;能够对电梯风险状态进行识别,实现电梯异常判断,故障预警功能。
七、承保保险机构承诺通过物联网技术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搭建电梯风险管理平台,对购买“电梯综合保险”的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安全监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提供电梯安全技术支撑,平台须具备维保监督、维修报案、维修方案审核和理赔等功能,并能够便捷、高效的实现社会公开,有利于提升电梯维保质量与维修时效,接受社会监督。
八、承保保险机构承诺建立完善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监督体系,在不改变原维保流程,不增加维保人员工作量的情况下,监督维保过程;建立电梯专业人员巡查制度,提升电梯日常维保质量。
九、承保保险机构承诺建立完整的电梯故障维修审核、复核机制,对电梯故障及维修方案能够准确、合理予以评估,并保证电梯维修质量。
十、承保保险机构承诺拥有完善的理赔服务体系,保证及时高效地处理维修理赔案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在理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2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全流程审核,并监督维保维修单位及时对故障电梯进行维修,保障电梯安全正常运行。
十一、承保保险机构承诺定期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及故障处理报告,告知电梯运行及风险状况。
十二、承保保险机构承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列支中介费用,不套取维修资金作为电梯维保保障、人身安全保障所需保费。
十三、承保保险机构承诺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十四、本服务诚信承诺书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承保保险机构网站等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